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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借腹助孕 丈夫死后孩子终审判给妻子

  婚后未能孕育的夫妇两人求子心切,想方设法找来卵子然后再“借腹助孕”生了一对龙凤胎。然而一双儿女才满三岁,孩子的父亲却突然患病离世。为此,在公婆和儿媳之间爆发了一场争夺孩子监护权的诉争。

  对孩子们而言,抚养他们多年的妈妈并无血缘关系,有血缘关系的祖父母已业已年迈……今天上午,这场全国首例助孕龙凤胎监护权争夺纠纷,终于在上海一中院终审宣判。

  不孕夫妇“定制”助孕龙凤胎

  有过两段失败婚姻的高俊是高家的独子,2007年4月,他与同样离过婚的李琳登记结婚。婚后,李琳向丈夫透露自己患有不孕不育疾病,主动提出希望抚养与丈夫有血缘关系的子女。经过商量,两人决定以找人助孕的方式“圆梦”。

  他们找到一家助孕公司,购买了他人的卵子,并由高俊提供精子,通过体外授精联合胚胎移植技术,委托另一名女性助孕分娩生育。前后花费了数十万元后,高俊、李琳终于在2011年2月有了一对可爱的龙凤双胞胎小清和小诗。

  突生变故公婆儿媳诉讼“夺宝”

  2014年2月,高俊因急性胰腺炎突然离世。

  突如其来的变故,让高家二老和儿媳之间因为孩子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。12月29日,老高夫妇将李琳诉至法院,为孩子的监护抚养问题对簿公堂。

  老高夫妇诉称,儿子高俊是两个孩子的生父,但李琳与孩子无亲生血缘关系,故要求由其夫妇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。为证明自己的抚养能力,老高夫妇还拿出了一份居住在美国的女儿出具的承诺,证明女儿愿意协助他们抚养两个孩子。

  李琳则表示:“两个孩子一直是我在抚养,应推定为我和高俊的婚生子女。如果无法认定为婚生子女,那他们自出生之日起便与我共同生活,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。”

  李琳的诉讼代理人也辩称,如法院无法认定小清、小诗为高俊与李琳的婚生子女或事实收养子女,那么在无法确定生母是否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,也应驳回原告老高夫妇要求成为监护人的诉讼请求。

  一审审理中,DNA鉴定结论显示:不排除高俊父母与小清、小诗之间存在祖孙亲缘关系,可以排除李琳为小清、小诗的生物学母亲。

  一审法院认为:李琳与小清、小诗之间欠缺法定的必备要件,故未建立合法的收养关系;助孕行为本身不具合法性,李琳与小清、小诗不构成拟制血亲关系。据此,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判决,小清、小诗由原告老高夫妇监护,李琳将小清、小诗交由两原告抚养。

  二审改判监护权归属抚养母亲

  一审判决后,李琳不服,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。

  2015年11月16日,本案由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。庭审中,双方围绕着助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;李琳与小清、小诗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;小清、小诗的监护权归属问题等争议焦点,展开了激辩。

  李琳当庭称:“如果获得孩子的监护权,我将以自己的能力抚养,并同意法院将两名孩子继承所得的财产冻结,等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再给孩子。”李琳还表示,如其取得两名孩子的监护权,会同意公公婆婆探望孩子。

  但这一番表态并不为老高夫妇所接受,他们始终坚持要求取得两个孩子的监护权。

 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清、小诗是李琳与高俊结婚后,由高俊与其他女性以助孕方式生育的子女,属于缔结婚姻关系后夫妻一方的非婚生子女。两名孩子出生后,一直随高俊、李琳夫妇共同生活近三年之久,高俊去世后又随李琳共同生活达两年,李琳与小清、小诗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,其权利义务适用《婚姻法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。而作为祖父母的老高夫妇,监护顺序在李琳之后,故其提起监护权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。同时,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考虑,由李琳取得监护权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

  最终,上海一中院终审改判,驳回被上诉人老高夫妇的原审诉讼请求。

  (二)法官说法:助孕衍生法律关系待厘清

  助孕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,关系到助孕目的的实现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、助孕所生子女的权益保护等,更需考虑到公众基于传统的伦理观念、文化背景等的接受程度。

  目前,我国法律对此缺乏相关规定,理论上主要有血缘说、分娩说、契约说(或称人工生殖目的说)、子女利益最佳说之四种学说。我们认为,“分娩说”符合传统民法中“分娩者为母”的认定原则,亦与其他两种人工生殖方式中的亲子关系认定标准相同,且符合我国传统的伦理原则及价值观念。另外,“分娩者为母”的认定原则,亦与我国目前对助孕行为的禁止立场相一致。由此认定,本案中作为助孕所生子女,其法律上的生母应根据“分娩者为母”原则认定为助孕者;法律上的生父则为具有血缘关系的高俊。由于高俊与助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,故所生子女当属非婚生子女。

  本案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

 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范围不应仅限于婚生子女,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。而《婚姻法》在区分直系姻亲和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时,是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的事实作为衡量标准的,至于子女的出生时间在缔结婚姻之前还是之后,并非认定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实质要件。

  五年来,李琳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,并履行了作为一名母亲对孩子的抚养、保护、教育、照顾等诸项义务,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。这一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一旦形成,并不因夫妻中生父母一方的死亡而解除,故高俊的死亡并不能使李琳与两名孩子之间,已存在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终止。

  考量监护权归属儿童利益为大

  无论对非法助孕行为如何否定与谴责,助孕所生子女当属无辜,其合法权益理应得到法律保护。因此,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,是自然生育子女抑或是以人工生殖方式包括助孕方式所生子女,均应给予一体同等保护。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,从双方的监护能力、孩子对生活环境及情感的需求、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,监护权归李琳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。据此认定,小清、小诗的监护权应归于李琳。